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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2019〕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证;2、罚款200元。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郑宏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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