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发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038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568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5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日期 | 2017-02-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商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00万元和利息64913.33元(截至2015年4月14日止),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已还款的10万元应相应抵扣应付利息); 二、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商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 三、原告江西商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抚房他证金开字第2014-0326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抚高新他项[2014]第030号)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荣裕、彭美秀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荣裕、彭美秀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江西商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06元,由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荣裕、彭美秀共同负担103000元,由原告江西商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荣裕、彭美秀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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