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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发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389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进温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赣0124执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13.93万元
    未履行 548.192万元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同意在2016年11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6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0.5%从2015年3月31日起开始计算至所有代偿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该款具体归还时间如下: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00元;2016年11月31日前归还剩余的借款本息;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归还上述款项时先还息、后还本。二、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未能按第一条之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每一笔代偿款,则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立即要求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立即清偿全部代偿款本息,利息以未清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0%从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代偿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仍未清偿全部代偿款本息,则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要求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4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从2015年3月31日起开始计算至全部代偿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承担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追索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449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7460元。由被告江西荣裕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叶发裕、叶荣裕、彭美秀、邓水龙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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