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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14日23时10分,当事人所属车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下,于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朝阳大街581号附近处置瓯海区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工地产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14日在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朝阳大街581号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在本自然年度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一、市容环卫,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中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