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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2〕044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0日19时10分,洞头交警大队六中队在G33038K+150M地段对浙C59073进行了检查,该车装运黄土从杨府山到灵昆,随后交警将此车押往瑞通停车场,并将此案件移交给交通执法人员。现场人员是郑国有,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1月24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炳新、叶建云承办此案。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颜银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检测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检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4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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