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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7-0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使用车牌为浙C57673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一工地场地地表开挖产生的建筑渣土外运处置,处置的方量为2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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