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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0467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10时53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与运输执法三大队对浙C29383进行了检查发现:浙C29383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有效期于2020年12月份到期(即12月31日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但一直未进行年审。截止2021年12月31日,浙C29383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年审已超期365天。当事人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案系严重违法。12月31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炳新、叶建云承办此案。2021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夏永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工单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1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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