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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1〕50150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3日22时45分,浙C57673自卸货车(4轴)行经104国道1887K+500M处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9.09吨。2021年12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对杨得永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零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7
    决定机关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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