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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当事人在龙湾区罗东南街段实施了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现查明,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9071重型自卸货车在处置龙湾新区道路网一期工程围垦路市政道路1标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时,在龙湾区罗东南街段运输过程中出现沿途遗撒污染路面,污染面积为3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9071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的事实。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9071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的事实。6、《内运渣土合同》1份和《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运渣土为内运渣土。7、《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2021年1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1-0306号《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马上作出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龙湾区罗东南街段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已对该行为进行整改,清理被污染的路面,并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龙湾区罗东南街不属于龙湾区主要道路。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3,违法种类: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012330303002304)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