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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2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温州市滨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当事人所属浙C32093牌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表面土类建筑垃圾,停在梧田街道北村村基督教旁停车场,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只运了一车,约18方,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运输。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温州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基督教旁停车场运输表面土,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