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皖阜交罚〔2021〕30006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5 |
决定机关 | 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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