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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鸿德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6****85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4865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50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阳市鸿德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卞红武、陆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阜阳市鸿德典当有限公司、卞红武、陆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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