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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超人劳动保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10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02民初2695号
    案号 (2019)豫0502执1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阳市超人劳动保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同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玉兰借款6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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