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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住建罚决字[2018]第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政储出[2017]68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一期项目涉嫌肢解发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杭政储出[2017]68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一期项目涉嫌肢解发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杭政储出[2017]68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一期项目中,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另将临时售楼部主体部分发包给江苏丰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桩基工程发包给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在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壹拾柒万叁仟零玖拾贰元整罚款。2、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处贰拾万元整罚款。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捌万陆仟伍佰肆拾陆元整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0
    决定机关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