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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国家公园旅行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宗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137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州国家公园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国家公园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希银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违约金348.5万,合计798.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95元由被告贵州国家公园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国家公园旅行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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