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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宇奥工业装备(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东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462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8516号
    案号 (2017)苏0583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宇奥工业装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荣昭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5745.66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65745.6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宇奥工业装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至本院,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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