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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秉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4303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深福法执字第00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5-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林秉师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498506.23元;被执行人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秉师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部分,在该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被执行人林秉师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778元,被执行人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对此在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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