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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铸星环保铸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8170****13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12民初1471号
    案号 (2021)鲁0112执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铸星环保铸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康司鼎铸铁型材有限公司、被告萧杰、被告况瑞玲、被告萧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316715.82元。二、被告青岛铸星环保铸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康司鼎铸铁型材有限公司、被告萧杰、被告况瑞玲、被告萧燕支付原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如下:以2316715.8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该费用在扣除42万元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暂计为1581230.8元;三、被告青岛铸星环保铸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康司鼎铸铁型材有限公司、被告萧杰、被告况瑞玲、被告萧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4元,由被告青岛铸星环保铸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康司鼎铸铁型材有限公司、被告萧杰、被告况瑞玲、被告萧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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