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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成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096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房民初字第14496号
    案号 (2016)京0111执4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鹏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七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六角;二、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七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六角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石家庄鹏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自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鹏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19#楼停工补偿款三十九万三千四百九十元;四、驳回原告石家庄鹏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八十八元,由原告石家庄鹏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四百九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二百九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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