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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敦化市金海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240370****17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恢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20200610913】。执行依据裁判主文: 一、限被告敦化市金海木业有限公司、金海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淑玲借款本金5630000元以及利息(以43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千分之八,从2013年8月14日起计至2015年6月1日止;以5630000元为本金,分别按月利率千分之十八从2013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043元,由被告敦化市金海木业有限公司、金海东负担74118元,原告王淑玲负担32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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