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通盐罚决字2017第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从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并销售
    行政处罚内容 对王月仙2017年4月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食盐3600公斤并批发、零售,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0
    决定机关 通许县盐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