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通盐当罚字2017第0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假冒精纯食盐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韩朋辉2017年1月通许县销售假冒精纯盐的行为,违反了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现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1 |
| 决定机关 | 通许县盐业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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