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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家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654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60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贷款本金11000000元及其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为539297.83元;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支付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其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27600元;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1.5计)、支付贷款本金29995000元及其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000833.25元;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6%×1.5计); 二、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原告就上述对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5000吨饲料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东家泰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內对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就第三项中的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內对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就第三项中的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麦顺坤、麦杏少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內对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就第三项中的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麦顺华、何爱苗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內对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就第三项中的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麦伟杰、陈团湘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內对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就第三项中的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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