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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3134****93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民终1882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4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2-0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 0281 民初 25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 0281 民初 25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刘永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 张家梅各项损失共计 76282.1 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张家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36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38 元,共计 3402 17 元,由被上诉人张家梅负担 260 元,被上诉人刘永龙负担 1983.7 元,被上诉人贵州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898.3 元,被上诉 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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