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00567****65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05民初348号 |
案号 | (2021)琼9005执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傅清珍不再购买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开发区疏港大道北侧的一品国际2号楼1702号房,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不再就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傅清珍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720,000元,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前退还150,000元,从2020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退还100,000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退还完之日止(上述款项均退还至原告方指定账户:户名:傅清珍,开户行:平安银行海口迎宾支行,账号:6230582000005554905,被告的还款情况以银行流水为准); 三、如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款过程中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及时或足额还款,原告以未退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退还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全部款项退完之日止; 四、原告对本案中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表示放弃。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19,496.06元,减半收取9748.03元,由原告傅清珍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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