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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MA****0K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3民初13428号
    案号 (2020)沪0113执4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贝菲投资款129,800元。 二、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刘贝菲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海蔚就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海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合计3,496元(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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