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新塔乌交罚【2021】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