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塔乌交罚【2021】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6 |
决定机关 |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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