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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京市监案字[2018]第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18.6元、予以减轻处罚,处以罚款3万元,合计罚没款30918.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9
    决定机关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