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星华伟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884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2民初31852号 |
案号 | (2020)京0112执76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华伟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504 771.3元及违约金(其中 54 923元以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24 923元以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24 925.3元以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葛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3元,由被告北京星华伟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葛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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