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6279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1民初3399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46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徐州市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4878元,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24878元;如被告按上述约定的期间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利息主张。二、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以724878元为基数减去本调解协议签订后支付的款项)之外,还应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剩余工程款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3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848元,由被告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最后一期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保全费4468元,由原告徐州市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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