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8273****476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1646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恢4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圣地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邹城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882437.5元,支付罚息181280.4元、复息447.75元(截止到2020年4月22日)及自2020年4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复息。 二、被告山东圣地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邹城市支行支付律师费55000元。 三、被告济宁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徐松华、徐福全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山东圣地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42400元,由被告山东圣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济宁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徐松华、徐福全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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