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912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商初字第01307号 |
案号 | (2016)苏0804执17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日期 | 2016-12-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算,2016年5月6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计算;如该笔借款全部本息未能在2016年5月6日前予以清偿,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上浮50%计算,已偿还的利息426491.77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算,2016年5月10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计算;如该笔借款全部本息未能在2016年5月10日前予以清偿,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上浮50%计算,已偿还的利息409379.02元予以扣除); 三、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算,2016年5月12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计算;如该笔借款全部本息未能在2016年5月12日前予以清偿,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上浮50%计算,已偿还的利息124417.21元予以扣除); 四、准予对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北路19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准予对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北路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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