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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73****9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5515号
    案号 (2019)津0106执2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鸿津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8800000元、利息(含罚息)4473382.4元(截止2018年6月20日)及自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罚息(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4日以20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8日以198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以196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194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8日以192000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11日以1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至清偿之日以188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兰术雨、兰术合、兰来春、邵恩敏、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鸿津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兰术雨、兰术合、兰来春、邵恩敏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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