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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46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3103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恢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借款29729934.46元; 二、被告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的罚息118919.74元; 三、被告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所欠本金之日止的罚息(按《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给付); 四、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术雨对被告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上述主文第一、二、三项债务承贷连带保证责任,并于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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