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昕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09****05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11543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62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永恒、姜爱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安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项378381.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分别以代偿款237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4823.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7274.2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3783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黄永恒、姜爱娣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新安融资担保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黄永恒名下的位于巢湖市环城路日报社宿舍楼2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并对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6元,减半收取369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18元,由被告黄永恒、姜爱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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