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17〕2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部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监事及高管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合众人寿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坤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张丽萍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于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占子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朱岭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张莉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王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二、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合众人寿罚款4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葛海燕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孙振松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朱华龙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王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0 |
| 决定机关 | - |
| 法定代表人 | 戴皓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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