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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366****7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1235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2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雅洁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上述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二、被告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雅洁借款本金368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6日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以借款本金3687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雅洁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上述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30000元);四、被告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雅洁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雅洁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3六、被告代光亚、代亚、代琳凯、利辛县神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利辛县尊蓝机动车安全与环保检验有限公司、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判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驳回原告刘雅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9元,由被告戴燕、代光亚、代亚、代琳凯、利辛县神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辛县瑞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利辛县尊蓝机动车安全与环保检验有限公司、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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