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捷元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甫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8206****77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3民初2931号 |
案号 | (2018)赣0703执13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捷元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借款4500000元,被告赣州捷元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赣州捷元家具有限公司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刘甫树、邹香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刘甫树、邹香红以其位于赣州市南康区中心工业园三联区B-3房屋贰套(房产证号:1046738-1-2、1046777-1-2),被告申其洪、刘梅英以其位于南康区迎宾东大道房屋壹套(房产证号:1038314-1-2)、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河边街房屋壹套【房产证号:12153-1-2,康国用(2002)字第02-18-318号】,被告胡声平、王世琳以其位于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村沿江边建设路房屋壹套(房产证号:1025669)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有权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20元,由被告赣州捷元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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