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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权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698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郎民二初字第00249号
    案号 (2016)皖1821执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福沃德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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