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0077****76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民终1182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恢1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限被告山东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5460000元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限被告山东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费损失15000元;】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被上诉人山东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挂账利息242507.29元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被上诉人冷金海、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冷金海、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5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受理费4938元,均由被上诉人山东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冷金海、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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