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九九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4****24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裁3689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178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回租租赁合同》(编号[18/00171/R/0100])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人民币8640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4、15、17-19期迟延支付租金计算至2020年7月8日的违约金人民币人民币16443.7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计算到2020年9月2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5,237.82元,并自2020年9月22日起以本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未付租金总额人民币864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什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963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45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五)申请人对《回租租赁合同》(编号:[18/00171/R/0100])项下的租赁物件享有所有权。(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就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267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电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726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7267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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