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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九九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24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02民初8052号
    案号 (2021)粤1302执5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50213606522】。被告深圳市九九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慈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钦琛支付股权赎回款2473041.1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九九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慈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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