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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162P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民终11130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1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8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5,912,470.3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2,954,551.4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3,238,637.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91,667.0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罗伊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238,637.85元。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合跨境(上海)文化产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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