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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立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224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四初字第5号
    案号 (2015)滨中法执字第00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4
    发布日期 2016-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鲍传强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德昌借款本金3435876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中光、王孚滨、姜立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中光、王孚滨、姜立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鲍传强追偿。四、驳回原告高德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德昌负担7350元,由被执行人鲍传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中光、王孚滨、姜立红共同承担33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八名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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