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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立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224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博商初字第41号
    案号 (2015)博执字第00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兴县法院
    执行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8
    发布日期 2016-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王爱海借款本息共计1800000元;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3月止(共九个月),被告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每月15日前向原告王爱海支付200000元;若被告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清偿借款,未偿还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 二、被告孙中光、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立红、山东裕丰厨具有限公司、王来峰、山东铭泰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与被告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爱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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