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72****37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13129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74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3612367】。一、 原告孙琛亮与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冯镇中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0日解除, 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租赁物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孙琛亮; 二、原告孙琛亮没收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 10万元; 三、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冯镇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孙琛亮支付 2017年7月份及8月份的尚欠租金共计8万元、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及2019年6月份至2020年4月20日 期间尚欠租金共计124万元,合共132万元· 四、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冯镇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孙琛亮支付2020年4月21日起至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返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按每月6万元标准计算的占用费; 五、 驳回原告孙琛亮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31元,由原告孙琛亮负担2189元,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冯镇中共同负担17342元(该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运付给原告17342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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