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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朝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1100200****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民初1号
    案号 (2017)川20执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4
    发布日期 2017-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20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2014年10月12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利率支付利息(加收的50%利息为逾期罚息),复利从欠息次月起,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标准按月累加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倍;承兑汇票垫款1000万元利息,按照约定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付清之日。 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中区玉溪路433号负一层四套房屋(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0808038号、第200808041号、第200808042号、第200808043号),在依法进行处置时,优先受偿。 三、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邱显荣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中区玉溪路433号一层五套房屋(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0808045号、第200808046号、第200808047号、第200808048号、第200808049号)在依法进行处置时,优先受偿。 四、邱显荣、张君、颜建、杭岱、邱伦勇、李丽、徐嘉对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众合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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