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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联盛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3MA****WQ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4民初475号
    案号 (2020)鄂0804执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联盛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588.50元及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3197元,由被告武汉联盛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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