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机一罚〔2020〕7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对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防止泄漏、遗撒。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该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15290的混凝土搅拌车于2020年8月29日05时28分,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与南珠大道路口北往南运输混凝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98.8平方米(长38米,宽2.6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9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8月29日凌晨监控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2020年8月29日上午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1份;2.2020年9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8月29日凌晨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1段)1份;3.2020年9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10月30日,我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机一告〔2020〕78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整(¥3458.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5 |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 |
| 法定代表人 | 梁俊文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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