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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59****37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2民初508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宁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 二、被告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宁斌上述第一项中所有借款本息; 三、被告李明波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不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宁斌负担;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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